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进口政策2007年9月2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同年9月22日财政部、商务部发布《进口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列入目录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国家给予贴息政策支持。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企业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在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中,机械基础件行业有风电、盾构机用轴承1项。与机械基础件有关的工程机械有5项:(1)全断面掘进机:刀盘直径>13m;(2)稳定土路面拌合机:拌合宽度>3m;(3)履带式起重机:起重量>300t;(4)高等级公路稀浆封层机:料仓>10m3,制浆>3t;(5)沥青路面铣刨机:铣刨宽度>2.5m,铣刨深度>3cm。
2007年进口关税仍按2006年不变。
2008年机械基础件的进口关税为:工业链条12%,零件10%;标准紧固件8%~10%;液压元件及装置和气动元件及装置12%~14%;液压马达10%;模具8%~8.4%;塑料或橡胶用模具0~5%;汽车用弹簧10%,铁道用弹簧6%;油压和气压传动阀5%。
轴承,2007年除零件为6%以外,都是8%。从2008年1月1日起,部分产品实行暂定税率:鼓形滚子轴承(税号84823000)、滚针轴承(税号84824000)、风力发电设备用圆柱形滚子轴承(税号ex84825000)、滚珠滚针及滚柱(税号84829100)都按4%执行,滚动轴承的其他零件按3%执行。传动轴和轴承座2007年都为6%,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税率3%。
密封件,2007年为8%,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税率5%。
目前机械基础件出口不征收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