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风能发展需要制度创新

2008-9-28 8:54:44  世界风力发电网信息中心

  

    中国具有丰富的风力资源,但中国的风电发展不仅远远落后德国、西班牙、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落后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风电发展落后的主要原因是中国目前缺乏透明、完整、可持续、有效力的风能政策和法律制度。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年中国风电机装机容量将达到2000万千瓦。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要有制度创新。

    当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正在组织《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法》的起草工作,建议未来中国可再生能源法包括以下制度。

    国家目标制度

  在法律中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国家目标,是保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手段,也已成为欧盟等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例。同时应强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实现上述目标。

    长期保护性电价制度

    制度上重点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立项、电力收购、企业盈利三大问题。立项上,应规定了无需事先征得所在地电网企业的同意、有关主管部门应予立项。售电上,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且在线路的联接和费用承担上双方依法分担。价格上,实行有较长固定期限的保护性电价。
    电网企业社会普遍服务制度

    电网企业承担为社会提供普遍电力输配售服务的义务,在国外已是通例,在国内也有制度基础。国务院关于电监会职能的相关文件中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应该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电网企业保障所管辖区域内电网没有覆盖地区的固定居民基本生活用电的义务,包括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维护。同时,也应提出对电网企业进行经济补偿的机制。

    财政专项资金制度
    可再生能源虽然有诸多优点且前景广阔,但目前因成本较高还需要大力扶持。财政补贴是国外通行的制度。应建立国家可再生能源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国家当年的财政经常性预算中,该资金由国务院能源、财政主管部门主管,并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监督。

    化石燃料税制度和可再生能源税减免制度
虽然对涉及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实行减免,是许多国家的惯例。另一方面,借鉴欧盟等许多国家的经验,可考虑开征化石燃料消费税。开征化石燃料税,既可筹集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还可从总体上减缓以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作为燃料的使用,促进节能,保护环境,减少CO2排放,有利于我国可持续能源体系的早日建立。
此外,未来可再生能源法还包括农村地区居民生活用能的政府保障制度、可再生能源项目招投标制度、资源调查与评价制度、设备和产品认证制度、技术推广与服务、技术转移制度、信息传播与公众意识培育制度等。世界新能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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