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月5日从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通知精神,甘肃省确定今后在省内新投产的风力发电企业,其上网电价标准暂按0.2765元/千瓦时执行。省级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燃气及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平均提高1.5分,同时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我省确定今后在省内新投产的风力发电企业,自2008年8月20日起,其上网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2765元执行。国家批复的省内新投产风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高于上述价格的差额部分,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按新规定核准后,由省电力公司按国家批复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补贴标准再予以结算。按照我省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安排和目前关停工作落实情况,对省内已关停的3户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在此次电价调整中,电煤加价不予考虑。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二期)5号、6号机组(2×30万千瓦)上网电价另行下达。
火电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上调后,省内电网经营企业对电力用户的销售电价暂不做调整。电网企业因上网电价提高而增加的购电成本支出,纳入下次销售电价调整统筹解决。农产品冷藏企业生产用电类别由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调整为农业生产用电类别后,各供电企业对用电户按相应电压等级执行农业生产用电到户电价标准;省电力公司直属供电企业、各趸售县电力公司由此产生的价差,在每年年底核实后予以解决。调整后的用电类别、用电价格标准,从2008年9月抄见电量起执行。甘肃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