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链条试验的条件
链条应在成品的条件下进行试验,链条应清洁、无油、无油脂或油漆。6.2 抽选试样
检查者应从每一链段或每一部分链段中,至少抽选如
如果要求链条的长度为—连续的整体,则截取试样时必须接入一个链环。试验的抽样和截取应在热处理之前进行。在链环接入后,再将试样用铁丝接到应有长度的链条上,在做拉力验证以前进行同样的工艺处理。当制造者要求时,可在链条全长或部分长度内选三个试样,以备在必要时作为复试的试样(见6.4)。
如果不要求链条为一连续的整体,则试样应从成品链条中选取。 注:如果用户所需链条超过一般供应长度时应在其询购和订货单中注明。6.3 静拉力试验
试验机应符合附录8的要求。
试样应括包如表2规定的链环数构成其计量长度,除非采用半环或其他方法与试验机的钳口相连,否则还需附加两个链环。确定总伸长量时,这两个附加链环不应计入。

进行拉力试验应使用自动记录仪,绘出拉力一伸长图(参见附录B)。夹紧链环时应使链环能自由承载。夹紧装置的构造应能避免产生滑动。加载应均匀地进行(例如10N/mm2/s)直至出现破断为止。最小破断力应符合特定标准对该种链条的规定。
总极限伸长率应以拉力一伸长图(见附录B中图B1)显示的破断时的总伸长量为依据。并用此伸长量对于经过载荷验证后的试样的初始内部长度(即依据表2的计量长度得出的郴巨总和)的百分数表示。总极限伸长率的最小值应符合特定标准对该种链条的规定。
6.4 复试
如果某一试样达不到试验要求,可根据制造厂.的要求从同一链段中再抽选两段试样进行复试。如果这两段附加试样都能满足要求,这一链段即为合格。
7 检验
如果用户要求派驻监制人员,该监制人员应能在—切适当的时候到制造厂亲自观看规定的试验,检查试验机和检验方法。制造厂应在监制人检查时向其提供试验报告的副本,试验报告中应给出监制人在场时所做试验的全部结果。
8 标记
8.1 质量等级标记
至少每隔20个链环或每隔l m长度的链环(取距离较短者),应压印或刻印一个相应质量等级的明显标记,标记应为相应质量等级的字母或数字,即L(3)、M(4)、P(5)、S(6)或T(8) 标记的尺寸应符合表3的规定。
当采用压印标记时,应为凹面,且压痕不应锐利,也不得过深。
8.2 识别标记
此类标记应肖晰地压印刻在链条的所有尾环、惰环或永久性地连接于尾环的坚固的金属标牌、标签上。或也可将此类标记按与质量等级标记(见8.1)相同的间距印出。标记应包括以商标或符号来表示链条制造厂.的名称。
8.3 检验标记
如链条满足前述各项试验的要求,检查人员可以在从中取检试样的所有链条的尾环上,在与焊缝不相重合的部位,打出明显的标记。
9试验合格证
如有要求,制造厂应随同每批供应的链条提供一份试验和检验合格证明。试验和检验合格证的标准格式示于附录C(标准的附录)。
合格证至少应提供下列数据: a)标准号;
b)数量和名称; c)标志;
d)链条名义直径,mm; e)验证力,kN;
f)破断拉力,kN(即证明达到或超过了规定的最小破断拉力);